|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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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增资合同》已于2019年5月18日解除; 二、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退还增资款65000000元; 三、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以6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的违约金; 四、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赔偿以6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5000000元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2018年2月22日至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65000000元款项之日的利息损失; 五、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赔偿122942.33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损失、900000元律师费损失; 六、***、***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在承担本判决第六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在评估价值69246000元范围内对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对贫困基金公司退还增资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赔偿财产保险责任险保险费损失、赔偿律师费损失的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九、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登记号为A1701921085的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价值10742800元范围内对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对贫困基金公司退还增资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赔偿财产保险责任险保险费损失、赔偿律师费损失的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十一、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在评估价值11763500元范围内对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对贫困基金公司退还增资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息损失、赔偿财产保险责任险保险费损失、赔偿律师费损失的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十二、驳回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512元,由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负担308401元,由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481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全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