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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昌财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青海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314000元及违约金2400000元,总计2671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00元,由青海省昌财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青海省昌财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