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月14日的利息合计47,557.8元;2020年1月15日起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25‰标准计算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给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因主张权利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4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