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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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恩施州中心医院 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3117.3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83117.31元。 上列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执行款汇入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建始广润支行,账户名: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7×××42)。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3.90元,减半收取计1801.95元,由原告***负担810.87元,被告***负担495.54元,被告***负担495.54元。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