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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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巨闽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振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经发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巨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振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仓储服务费823098.31元,以及就每月欠付的仓储服务费(保安费)分别从2019年3月7日、4月4日、5月13日、6月21日、7月4日、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2%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月欠付的仓储服务费见本判决附件一); 二、被告广西巨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振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273元; 三、被告山东经发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下被告广西巨闽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泉州振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5元,由原告泉州振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广西巨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100元,被告山东经发实业有限公司对该131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