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94141.25元(其中向原告***支付83938.52元,向被告***支付10202.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已减半收取),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958元,原告***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本案履行款专用账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39。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