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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大明科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58915.25元; 二、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大明科创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9491.6元; 三、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大明科创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大明科创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3799.9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7.85元,减半收取计5198.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大明科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74.9元,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824.03元;鉴定费2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