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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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鑫固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筑诚鼎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筑诚鼎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北京筑诚鼎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