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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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921287.14元予原告南京搏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3921287.14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予原告南京搏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南京搏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9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79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708.4元,由两被告负担24085.1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