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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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020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118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