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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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1执保37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杨海军、邓飞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财保14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保全人杨海军、邓飞鸽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查明被保全人杨海军、邓飞鸽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于2021年1月12日对被保全人杨海军、邓飞鸽的上述存款进行了网络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141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1415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