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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正华会计师事务所
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右旗生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自2019年1月18日起在本院(2015)广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中不得再对原告***采取执行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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