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12.29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114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9562.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原告***负担145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