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201执169号 张才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9月02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才斌申请执行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201执169号,执行标的2400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才斌与被执行人贵州锐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祥艳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6月17日支付10000元、2020年7月1日支付14000元,被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现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案件执行费260元已缴纳,现在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黔0201执169号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