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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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新都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于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33748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三标准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日期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聚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