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聚鑫久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聚鑫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51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聚鑫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8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重庆市聚鑫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