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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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锦榜太有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热水器差价款人民币1188600.32元。 二、被告广州市锦榜太有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违约金356580.1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被告广州市锦榜太有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983元,由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6608元,被告广州市锦榜太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