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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
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
恩平市鳌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60000元及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9436.80元,由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1.35元,由被告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负担5735.45元;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5735.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长沙星沙电力开发总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73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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