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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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唐城饭店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万达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价款3000万元以及违约金558,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浮动收益1,533,333.3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250,000元。 四、原告陕西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质押股权,及被告陕西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质押股权及其处置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0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