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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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 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8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86000元,合计人民币8486000元(其中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5%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止,之后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龙山铸造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C7-0-2015-0086))拍卖、变卖的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1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92元,由原告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992元,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