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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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95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元,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负担766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负担1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