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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海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部分为4,144.6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部分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

二、四川晟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2,173.22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部分为27,986.2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部分以382,173.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四川晟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

三、驳回四川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四川晟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8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元,由四川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288元(案件受理费7788元、保全费1500元),***负担34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000元),四川晟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保全费2500元、鉴定费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晟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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