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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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571.19元(15142.38元×50%); 二、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400元×50%); 三、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000元(6000元×50%); 四、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9098元(158196元×50%); 五、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100元(16200元×50%); 六、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900元(1800元×50%); 七、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400元×50%); 八、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50元(2100元×50%); 九、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限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阳县堽城茅庄支行6217****6003的账户中。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计2186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6元(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