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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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永盛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汇膳食品有限公司 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汇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淇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9,000元及利息(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按月利率8‰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为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淇县永盛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汇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3.68元,减半收取11,536.84元,由被告河南汇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