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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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5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