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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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与原告***就华夏?幸福城小区三号楼1单元601室、701室、1301室、1601室、1901室、2001室房产及相应81、72、87、79、74、97号地下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备案手续。 二、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华夏?幸福城小区三号楼1单元601室、701室、1301室、1601室、1901室、2001室房产及相应81、72、87、79、74、97号地下室交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9.11元,由被告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