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宜昌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犯著作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宜昌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进口大众宜昌尚腾”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宜昌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宜昌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宜昌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尚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