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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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 盐山县人民医院 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73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河北顺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