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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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荣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新东华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4581777.69元。 二、被告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就第一项判决未能履行的债务向原告***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享有4500000元的债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7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27元,由被告***、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