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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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