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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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天泽二氧化碳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天泽二氧化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283.00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另241.00元被告吉林天泽二氧化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