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晋荣建材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晋荣建材有限公司欠款3652677.96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74元,由原告深圳市晋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460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负担35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其中35414元,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541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