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和被告***、***于2011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12281.19元、利息38364.85元、罚息1216.19元以及2020年6月2日后所产生的借款利息(该部分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7%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就所抵押登记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权房权证张良房字第**值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在上述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数额不超出上述本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