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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双汇精制鸡肉香肠”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旺润牌“精制香肠鸡肉风味”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河南省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