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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7784852.2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9日起至付清7784852.29元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96.16元,鉴定费14万元,由被告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和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17000元,原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承担4079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