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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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施工劳务费262366.4元,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部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36元,由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