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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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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300元(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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