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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华银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300元(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