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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探险家十二色眼影”近似的商品名称; 二、被告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探险家十二色眼影”(“小猪”“冰狼”“斑虎”“鳄鱼”四款)近似的商品装潢;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皇金国际贸易商行赔偿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五、被告***就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就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就被告广州皇金国际贸易商行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450元,由被告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00元(被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在4300元的受理费范围内与被告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被告广州皇金国际贸易商行、被告***共同负担105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由被告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20元(被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在1520元的保全费范围内与被告义乌市柏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义乌市太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被告广州皇金国际贸易商行、被告***共同负担520元。上述各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保全费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