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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给付原告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3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给付原告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30,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负担1,740元,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负担4,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