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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给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7.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7.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5元,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上诉部分12530元,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负担;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上诉部分12530元,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