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太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王建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成都太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19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建川负担。 被申请人王建川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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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太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王建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成都太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19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建川负担。 被申请人王建川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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