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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17216元”、第二项即“江苏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工程款2217216元为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驳回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01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7元,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6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98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38元,由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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