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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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南安市**室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其履行协助***办理南安市**室不动产权属登记义务之日止,每日按***已付购房款185478元的0.01%计算的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福建泉州弘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