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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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至2017年度供暖期取暖费115326.96元; 四、驳回上诉人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2.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合计3867.66元,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0.66元,***、延边家乐健身有限公司负担27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