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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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3150元、利息157136元,合计490286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徐州大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8914元,原告***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