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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
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
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12049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9日起以9120499.9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三、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对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80元,由池州隆鼎商贸有限公司、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池州红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298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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