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332元及逾期利息(以5333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息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常明 人民陪审员 陈宪文 人民陪审员 陈成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莹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