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钢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沙县和庆贸易有限公司 三明湖岸一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沙县和庆贸易有限公司为(2014)三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