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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02民初3993号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麟、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限令被告立即挪腾占用厂房;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厂房租赁费238464元,其后租金计算至被告归还占用厂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截止到2019年11月1日滞纳金85847元,其后滞纳金计算至被告清缴拖欠之日;以上两项共计32431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园内的3-1号厂房出租给被告,厂房建筑面积864㎡,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厂房租金为12元/月/㎡,即涉案厂房月租金为10368元/月,年租金为124416元,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原告,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1‰收取滞纳金。根据石嘴山高新区企业扶持政策为被告免除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厂房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厂房,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依约接收厂房并按时投入生产直至诉前,被告有偿占有使用案涉厂房共计23个月,产生租金238464元,滞纳金85847元,两项共计3243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公司发出《律师函》。5.2019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6月1日之前结清拖欠租金。6.2019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未付厂房租金确认函》,确认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厂房租金剩余208096元未付。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相应质证权、抗辩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园厂房租赁合同》;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园一期3-1号厂房;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的租金218464元,2019年11月2日至厂房实际腾退时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支付;

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截止到2019年11月1日的滞纳金85847元,2019年11月2日至租金结清之日产生的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被告宁夏百恒有色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2元。

审判员王文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仇娟宁

附:本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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