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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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 郑州金谷春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金谷春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708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9元,和后续因送达本案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郑州金谷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磊 人民陪审员 黄 琴 人民陪审员 何国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润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